[ 资料 ] 森信公司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,适用增值税税率 17% 。 2016 年 7 月发生下 列经济业务 : (1)1 日,银行借入 100000 元,期限为 3 个月,年利率为 6% ,该借款的本金到期后 一次归还,借款利息按月计提,按季支付,所借款已存入银行。 (2)2 日,森信公司开出并经开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,面值为 234000 元,期限为 5 个月,用以抵欠宏达公司货款。森新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银行承兑手续费 117 元。 (3)2 日,向银行借款 500000 元,期限为三年,年利率为 12% ,按月计提利息,到期一次 还本付息不计复利,所借款项存入银行。次日,森新公司用该借款购买设备一台,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 420000 元,增值税税额为 71400 元,当即支付安装,预计安装期为 6 个月。 (4)8 日,以银行存款支付上月未交增值税 00000 元。 (5)10 日,预售甲公司购货定金 10000 万元,并于当日存入银行。 (6)19 日,将甲公司预定货物发出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 200000 元,增值 税税额为 34000 元,余款尚未收回。 (7)31 日,计提本月所借短期借款利息。 (8)31 日,计提本月所借长期借款利息。 [ 要求 ] 根据上述要求逐笔编制会计分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