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公司于 2×15 年 12 月 31 日将一台公允价值为 500 万元的大型专用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乙公司。双方签订合同,从 2×16 年 1 月 1 日起乙公司租赁该设备 36 个月,租赁期内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160 万元,乙公司的母公司担保的设备资产 50 万元,另外独立公司和乙公司的担保公司担保的设备资产 30 万元,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年利率为 7% ,租赁开始日估计资产 90 万元,假定不存在初始直接费用。已知: [(P/A,7%,3)=2.6243 ; (P/F,7%,3)=0.8163] 。乙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应记入 “ 未确认融资费用 ” 科目的金额为 (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