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人,男,44岁;被告人,男,33岁。2006年1月19日16时,被告人、到石景山区苹果园东侧的首钢民用建筑工程公司搅拌站工地接班,负责“海虹”牌50吨汽车吊装混凝土作业。在等待工作期间,在50吨汽车吊臂向东伸出28米,仰角为73度的情况下,擅自离开吊车到工地休息室与他人打扑克赌博。17,调度员到工地休息室通知50吨汽车吊挪动车位让路,谭只顾打扑克,未采取任何措施,此时在休息室观看他人打扑克的不顾自己无驾驶证,只负责对吊车进行监护的职责,私自驾驶50吨吊车腾挪让路。在未收回吊臂,且无人监护的情况下驾车由行驶,致使吊臂先后两次触碰到石景山热电厂至八里庄变电站220千伏石——八,造成其短路断电,使北京西部地区大范围停电,直接影响了部分重要党政军领导机关、中央广播电台、中央电视台、地铁及地面交通指挥系统、医院、工矿企业及居区的供电供暖,仅已查明的造成直接济损失已达190余万元。 问题: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,被告人、的行为构成何罪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