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年4月20日下午,周某等7名游客来到某省旅游执法大队投诉,要求协助追回交给某国际旅行社参加泰国游的团款(1人)和换汇款(13人)合共人民币222090元。据周某等游客反映,他们分别于2月15日和3月21日将一行13人的团款18700元、换汇款221000元交给该旅行社国际四部经理张某,交款地点是该旅行社总部所在地的国际部办公室,张某向游客出具了公司印章的收据。但直至4月10日出团当天(其中1人因护照未办妥无法出团),游客仍拿不到外汇。返程后,周某等人向该旅行社追要相关款项,始知旅行社根本没有接办该团队的业务,资金也未入公司账户。该旅行社认为印章是被张某篡改过的,一切均为张某的个人诈骗行为,旅行社不承担有关责任。由于相关款项不知所踪,旅行社已向公安机关报案,张某已被公安机关拘留。旅游执法大队调查取证,认为旅行社应承担因内部管理混乱造成游客损失的责任,故退还游客款项。至于张某以旅行社名义所进行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占的款项,则由旅行社依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。省旅游执法大队责成旅行社退还游客款项,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