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08年4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: (1)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,每辆不含税售价15,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收价款450,当月实际收回货款430,余款下月才能收回。 (2)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,每辆不含税单价12,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,注明价款600、增值税102,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,汽车制造企业给予特约经销商原售价2%的现金折扣。 (3)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中层干部,每辆按成本价10出售,共计取得收入50,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。 (4)购进机械设备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、进项税额3.4,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。 (5)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、进项税额102,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,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20(取得普通发票)、保险费用 5、装卸费用3。 (6)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,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、进项税额1.2。 (7)当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35。 2008年4月该企业自行计算,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下: ①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=[430+600×(1-2%)+50]×17%-[3.4+102+(20+5+3)×7%+1.2-35×17%] =181.56-102.61=78.95() ②申报缴纳的消费税 =[430+600×(1-2%)+50]×5%=53.4() (说明: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均适用5%的消费税税率,C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8%) 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,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或回答问题,计算事项需计算出合计数: (1)根据企业自行计算、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情况,按资料顺序逐项指出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。简要说明理由。 (2)2008年4月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。 (3)2008年4月该企业应补缴的消费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