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、乙、丙三人签订了书面协议,各出资2万元,想从事运输业务,办理了普通合伙企业登记手续。甲、个人让丙到某县城购买5万元一辆的新的小型卡车,结果丙看到一辆同型号二手车都要6万元,于是就买了6万元的二手车,办理了过户手续。甲对此不满。提出退伙。其他两人同意,但提出甲所出资的2万元作为借款,甲同意。 一年后,乙、丙合伙经营有方,有了盈利,就将借甲的2万元和利息还给甲的妻子(甲在外地打工)。甲的妻子见合伙有利可图,就提出入伙,并强给了乙2万元。事后打电报给甲,具体内容是“发财,快回”。当天晚上,车开到沟里,车全部报废。第二天甲回到家,甲妻让甲要回2万元,甲不好意思。 问:甲能否要回这2万元